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2日18时许,宾县公安局糖坊派出所接到110指令称王*某被高**强奸,要求糖坊派出所调查处理。随即派出所民警周**、李**、李*等人前往宾县糖坊镇永胜村孙*岗屯查找涉嫌强奸的高**调查案件。在执行民警执行公务过程中,高**的妻子被告人安某某拒不配合并对执行民警予以阻挠,民警对安某某进行劝解,安某某不但不听民警劝阻,而且对执行民警进行辱骂并殴打,致民警李**、周**受伤,严重妨害了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安某某当场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证实本案的报案及侦破过程,被告人安某某系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
2、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实被告人安某某的身源情况,案发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在辖区居住期间无违法犯罪行为,...(本文书还有7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