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白**、姜**因与被上诉人刘**、万**及一审被告四平市铁西区智元洗车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的(2015)四西民一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受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9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白**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上诉人姜**委托代理人尹*,被上诉人刘**、万**及二人委托代理人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万**一审诉称:2015年10月8日晚8时左右,万**的丈夫刘**将自家吉c******号迈腾轿车停放在智元洗车行洗车,约定次日取车,10月9日早6时,刘**接到交通事故处理大队电话,被告知其迈腾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严重损毁。2009年购买该车辆,价值15万。事故发生后,我多次找白**协商解决,其拖延没有修复和赔偿,该行为损害了我的利益,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请求白**修复被损车,赔偿我经济损失10万元,被撞坏的设施损失由白**负担。
白**一审辩称:一、刘**、万**漏列...(本文书还有32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