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为与被告李*、原阳县鑫源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予以受理。本院受理后,原告崔*申请对其伤残等级、出院后护理期限、护理人数及护理依赖程度、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本院技术室委托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依法由审判员赵*远、刘**、堵利敏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贾岚出庭担任记录,于2016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法定代理人崔**、委托代理人程**,被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孙**、人寿财产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段**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原阳县鑫源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审理后因本次交通事故的另外一个伤者王*晨起诉并申请伤残鉴定,因涉及崔*和王*晨的损失在交强险限额内的按比例分配,故本案中止诉讼。在王*晨的损失确定并开庭审理后,本案继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20000元。伤残鉴定意见出具后,原告将诉讼请求增加至7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11日22时许,原告驾...(本文书还有50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