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章**与被告株洲天泰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马**,被告株洲天泰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101582.5元。事实理由:2015年11月1日,原、被告双方就磨机成套设备拆装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劳务合同。2015年11月5日,原告在工作中不慎从2米处摔下,伤及头部、胸部及四肢等处,伤后立即昏迷,被送至株洲市二医院接受治疗。住院其间,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医药费用,后经株洲市湘润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被告株洲天泰高新技术有限公司辩称:1、原、被告之间不是签订劳务合同,是劳务承揽性质的合同,工作不是简单的劳务工作,双方签订的协议虽然写的是劳务合同,但是被...(本文书还有20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