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桂**诉被告周*、人保财险六安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胡晓琴独任审理,于2011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人保财险六安分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俊林汽运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桂**诉称,2011年4月6日,被告周*驾驶皖n×××××号重型自卸货车,由东向西沿六安市华山路行驶至梅山路与华山路交叉口处,与原告桂**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桂**受伤及其所有车辆受损。本次事故经交警一大队认定:被告周*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周*驾驶的车辆登记所有人为第二被告,该车在第三被各处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现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40000元,后变更为236419.35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供以下六组证据:1.清水河街道五里桥居委会证明、征地包干协议、杨*涂料厂证明、工资表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本文书还有31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