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鼎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志公司)诉被告安徽明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鼎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储**、被告明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鼎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工程款11482954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16年3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清息止)。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从2010年3月始原告先后承包了被告在六安市裕安区徐集镇境内的成祥服装厂(全称为六安市成祥服饰有限公司)配套工程、明升大道(裕安区徐集镇南大街道路)工程、明升商贸中心土建、装饰及安装工程。后这三处工程陆续完工,经被告验收合格后已陆续交付给被告使用。2015年8月,原、被告双方对工程款进行了初步结算。2016年3月3日,原、被告进行了最终结算,双方签有结算定案表为证。依据该结算定案表,截至2016年3月3日...(本文书还有32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