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龙腾东路支行(以下简称招行龙腾东路支行)与被告资阳市利辉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辉公司)、四川欧亿美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亿公司)、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招行龙腾东路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利辉公司、欧亿公司、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招行龙腾东路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利辉公司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1970.74万元及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截止2016年5月31日,欠息暂为5695600.68元);2.判令被告欧亿公司、杨**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而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4.判令原告...(本文书还有35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