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于2016年9月21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罗**与被申请执行人次仁欧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藏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于2016年8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
受理案件后,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进行了调查:向银行系统调查被执行人存款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可供人民法院执行的存款;向拉萨市车辆管理所调查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本文书还有36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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