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阳七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龙建设公司)诉被告沈阳瑞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坤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京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人民陪审员彭*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高*、被告瑞坤房地产公司委托代理人王**、黄*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承包建设由被告开发的“坤祥苑”住宅商业项目,后2014年10月双方签订“坤祥苑住宅商业项目以房抵押欠工程款协议书”,其中第四条3项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0日内,甲方(被告)应支付给乙方(原告)剩余尾款779136元(实际欠款699136元)。2014年11月末,该房屋建筑工程取得竣工验收报告,但是被告一直未支付工程尾款。2016年初被告给付100000元支票,但是账号*******,之后以各种理由拒不给付欠款。无奈,...(本文书还有36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