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丹阳市常*******、申请人丹阳市云******、申请人丹阳市南*************与被申请人江苏深建******因投资建设合作协议纠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
申请人丹阳市常凤置业有限公司、申请人丹阳市云阳街道办事处、申请人丹阳市南城城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深建投资有限公司因投资建设合作协议纠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丹阳市常凤置业有限公司、申请人丹阳市云阳街道办事处、申请人丹阳市南城城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称,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未达成仲裁协议;二、仲裁事项超出被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三、仲裁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受理案由为投资建设合作协议纠纷,最后仲裁庭认定为居间合同关系,应当对当事人予以释明;四、涉案裁决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1、仲裁庭裁决丹阳市云阳街道办事处承担担保责任,而根据担保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云阳街道办事处作为保证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是无效的,该裁决的结果与现行法律规定冲突,违反了基本的法律制度。2、根据1991年的建筑市场管理规定,任何从事发包或承包的单位个人均不得收取工程介绍费或居间费用,被申请人介入该项目是基于保证项目资金并且承担bt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筹集资金和建设施工的义务...(本文书还有14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