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柏**、李**、重庆市金池霖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邓莉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乔兴秀、人民陪审员彭*容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柏**、李**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后,在确定的开庭时间,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重庆市金池霖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2013年12月4日,被告柏**通过电话联系购买原告销售的铁屑废料。双方口头约定每吨废料价格按照市场每天行情计算,被告派车...(本文书还有16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