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城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被告沈阳市城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康*、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12月24日,原告与被告沈阳市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本金1000万元,期限自2012年12月24日至2013年11月23日,借款利率为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基准利率上浮40%即8.4%(借款利率随基准利率调整而调整),同时约定逾期不支付利息或偿还贷款本金的,自逾期之日起计收罚息,罚息利息为借款利息上浮50%。同日,原告与被告沈阳市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以自有的沈阳市铁西区滑翔路x甲号、位于沈阳市铁西区凌空一街x号两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并在登记机关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编号为沈房他证中心字第x号)。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放款,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款借据》。在贷款期限内,被告于2013年5月2...(本文书还有23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