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诉被告徐**、天台县恒达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达运输公司)、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28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法定代理人陈**及委托代理人徐**(参加第一次庭审)、曹**(参加第二次庭审),被告徐**(参加第二庭审)及其委托代理人徐**,被告恒达运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被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诉称:2011年10月6日,被告徐**驾驶浙j×××××号中型普通客车由平桥镇驶往天台客运中心,14时54分左右,途径天台县始丰街道下科山村路段时,与原告陈*发生碰撞,造成原告严重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天台县交警大队调查,被告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后原告经天台县人民医院、浙江省第二人民医院、武警浙江总队杭州医院及上海儿童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572783.28元,至今未完全康复,仍需后续治疗。原告伤情经台州求是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交通事故四级、八级、十级三处伤残。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358660.8元,扣除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天台县营销服务部已支付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下简称交强...(本文书还有55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