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海林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俪涞大酒店(以下简称俪涞酒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俪涞酒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俪涞酒店给付2011年5月至2016年1月期间的休息日工资26812.54元;2.被告俪涞酒店负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1年4月,被告俪涞酒店招聘原告为酒店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被告俪涞酒店拖欠原告2011年5月至2016年1月期间的休息日工资26812.54元。
被告俪涞酒店辩称,劳动合同和员工守则、员工同意书中约定工资是月薪制,含周*加班工资,在扣除加班费后的余额工资不低于统筹...(本文书还有17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