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与被告海林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俪涞大酒店(以下简称俪涞酒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俪涞酒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撤销海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海劳人仲字(2016)第65-****号仲裁裁决书;2.要求被告俪涞酒店给付2010年7月至2016年6月期间内的双休息日工资89335.94元;3.被告俪涞酒店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俪涞酒店于2010年5月招聘原告作为酒店维修工程部电工,月工资从1000元增至1900元。上班以来到2016年1月周*日没有休息,依法被告俪涞酒店应当支付双休息日工作的双倍工资。
被告俪涞酒店辩称,劳动合同和员工守则、员工同意书中约定工资是月薪制,含周*加班工资,在扣除加班费后的余额工资不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本文书还有21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