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与被告海林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俪涞大酒店(以下简称俪涞酒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俪涞酒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俪涞酒店给付2010年7月至2016年2月期间的双休息日工资41931.84元;2.被告俪涞酒店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俪涞酒店于2010年7月28日招聘原告作为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被告俪涞酒店自2010年至2016年2月拖欠原告休息日工资41931.84元。
被告俪涞酒店辩称,劳动合同和员工守则、员工同意书中约定工资是月薪制,含周*加班工资,在扣除加班费后的余额工资不低于...(本文书还有17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