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锡林浩特市鑫沣源草业专业合作社与被告严**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锡林浩特市鑫沣源草业专业合作社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锡林浩特市鑫沣源草业专业合作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收取的7500.00元介绍费,并承担从2015年7月1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承担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我方经被告介绍与案外人韩**于2015年7月10日签订了《购草合同》,被告按照《购草合同》约定的数量1500吨,按每吨10元的中介费先行收取了一半7500.00元。然而在打草季节到来时候,案外人韩**却违约不履行合同致使我方购买的草无法兑现,被告作为介绍人没有介绍成功,而且以拉草的数量作为中介费,...(本文书还有11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