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陈*方因与被申诉人陈*茂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天台县人民法院(2009)台天商初字第674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台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9月10日作出台检民行抗[2011]1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1年10月14日作出(2011)浙台民抗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阮晓霞出庭,申诉人陈*方及其委托代理人徐**、被申诉人陈*茂的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
2009年6月26日,原审原告陈*方起诉至天台县人民法院称,2007年8月2日,原、被告为申办深圳市天天鑫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订立了一份书面股东协议书,协议第三条明确约定:股东出资总额为280万元,陈*茂215万元,陈*方65万元,按约定的期限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协议第七条约定,公司重大投资事宜及各项重大相关事务须经双方协商解决。第...(本文书还有28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