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申**与被告董**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申**及委托代理人随伟杰,被告董**及委托代理人董**、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996年1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1997年2月**日生育一子申xx,现随被告生活。在日常生活中,双方有时因家务琐事生气分居,特别是去年4月份因琐事再次生气后,我起诉被告要求离婚,于2012年10月16日撤诉。撤诉后仍没有和好,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再次起诉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我抚养,抚养费自理。
被告辩称,由于结婚时间较长,而且生育有子女,离婚不妥。如法院判决离婚,应依法分割夫妻财产。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0年经人介绍相识,1996年1月19日登记结婚,1997年2月**日生育儿子申xx,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常因家务琐事生气,2012年4月双方再次为琐事生气...(本文书还有8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