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伍*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委托代理人潘**、被告伍*及委托代理人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原、被告在2004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二人共同的女儿**出生。婚后前两年夫妻感情尚可,但最近几年,二人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架,被告还经常殴打原告。由于被告及被告的父亲要求原告为被告生育儿子,但被告在女儿出生后身体不好,不适宜再要儿子。被告多次声称,如果原告不生,他会找人生,现在被告经常夜不归宿,双方共同认为夫妻感情破裂,并无修复可能。双方于2014年7月27日签订了《离婚协议》并保河区字××号遵守。为了尽快结束这段没有感情的婚姻,原告多次找被告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但被告迟迟不去。为此,原告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于2015年3月1日做出不准离婚的判决。后原告与被告至今除因孩子的原因,没有联系,原、被告从2014年7月27日签订《离婚协议》后分居至今,已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双方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3、按离婚协议分割...(本文书还有46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