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宫会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委托代理人任**,被告赵**委托代理人刘**、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委托代理人耿**、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6月26日20时0分许,被告赵**驾驶京f×××××号小客车在静青公路北华路交口逆行进入匝道,撞对行原告骑行的电动自行车,致双方车损,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被告赵**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事故责任。事故造成原告受伤住院治疗16天,伤情诊断为:左小腿软组织裂伤,左肩软组织挫伤,头皮挫伤,左侧第3、4肋骨骨折,双肺下叶后部创伤性肺改变,肺部感染。被告赵**驾驶的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并投保不计免赔。故依法诉至法...(本文书还有21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