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熊**因其申请执行加格达奇强劲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下称强劲拆迁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一案,不服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27执异****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大兴安岭中院)在办理熊**申请执行强劲拆迁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熊**于2016年5月4日提出书面异议称,该院以(2013)大法执字第1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案执行不当。要求l、本案重新执行,加倍赔偿,返还1万元评估费,被执行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2、撤销黑龙江嘉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下称嘉泰公司)估计报告,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理由为本案从2013年2月份立案执行到2014年12月4日,执行了近两年。按新规定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利息不当,因本案发生在1999年6月和2001年6月,被告应加倍赔偿。
大兴安岭中院查明,申请执行人熊**于2013年3月1日依据生效的(2012)黑监民再字第72号民事判决,向该院提出申请,请求:1、要求强制执行该判决第2项即强劲拆迁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本文书还有14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