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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复议人佳木斯市********因与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执行裁定书
  • 案号(2016)黑执复*号
  • 审理程序:执行程序
  • 审结日期:2016-11
  •  
  • 【案例概要】

    申请复议人佳木斯市绿恒粮油有限公司(下称绿恒公司)因与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佳木斯中院)(2016)黑08执异****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佳木斯中院在办理李*申请执行绿恒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绿恒公司提交书面异议称,佳木斯仲裁委员会(2014)佳仲裁字第29号裁决书严重违反仲裁法和佳木斯仲裁委员会裁决守则,属于虚构事实,明显超裁,请求依法不予执行该裁决书。其理由为:申请执行人李*根据《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向佳木斯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庭审理时已查明李*未实际向其支付1000万元土地转让费,然而仲裁委却以案外人陈*燕享有对车**所谓的债权让与李*为由,以不存在的以物代偿协议裁决其返还李*1000万元,故仲裁庭认定错误,且该仲裁裁决明显超出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范...(本文书还有1205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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