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王**因池*申请执行池**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8执异字第****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池*与池**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佳木斯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2014)佳仲裁字第20号裁决书,裁决: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池**返还给申请人池*人民币18,948,880.00元;二、本案仲裁费170,000.00元由被申请人池**承担161,500.00元,申请人池*承担8,500.00元。2014年12月1日池*向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佳木斯中院)申请执行,该院在执行中查封被执行人池**所有的,位于海南省三亚市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及双鸭山市尖山区的房产。2015年12月12日申请执行人池*向佳木斯中院申请追加王**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佳木斯...(本文书还有11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