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哈尔滨松北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松北投资公司)因黑龙江四海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四海园公司)与黑龙江亚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亚为公司)建筑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执异****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哈尔滨中院)受理的四海园公司依据哈尔滨市仲裁委员会(2015)哈仲裁字****号仲裁裁决,申请执行亚为公司建筑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哈尔滨中院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2016)黑01执异****号执行裁定,追加第三人松北投资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在其抽逃资金10000万元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四海园公司承担责任。松北投资公司对此不服,提出异议称:法院认定抽逃的资金是其代亚为公司转存的土地收储资金,而不是其收回部分出资。是否抽逃注册资金需要通过法定程序进行认定,在非法定程序认定的情形下,要求其承担责任是错误的,...(本文书还有13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