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桦南县土龙山粮库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土龙山公司)因桦南县佳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佳桦公司)与桦南县土龙山粮库(下称土龙山粮库)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不服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佳法执异字第10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佳木斯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佳木斯中院)受理的佳桦公司依据该院(2004)佳民一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土龙山粮库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佳桦公司于2015年10月19日向佳木斯中院申请,变更第三人土龙山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佳木斯中院经审查查明,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桦南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复,同意土龙山粮库改制为法人独资公司,批准使用国有资产投资40万元设立土龙山公司,将土龙山粮库原有的国有资产划转给新公司。土龙山粮库已被桦南县工...(本文书还有7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