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中国哈尔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下称国际合作公司)因与黑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下称公众信息公司)执行回转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哈尔滨中院)(2016)黑01执异****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哈尔滨中院依据本院(2001)黑监经再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在办理公众信息公司申请执行国际合作公司执行回转一案中,被执行人国际合作公司提出异议称:法院将该公司列为执行回转案件的被执行人错误,理由:一,本案中,国际合作公司并未取得财产,不应成为该回转案件的主体。二,本案原执行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华东分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时,因华东分公司被市工商局注销,不能合法提交法定代表人...(本文书还有16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