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哈巴罗*斯克边区阿穆*河畔共青城阿尔维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阿尔维斯公司)因与被执行人佳木斯市进出口公司易货贸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佳法执异字第26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阿尔维斯公司与佳木斯市进出口公司易货贸易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9月18日作出(200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427号裁决书:一、佳木斯市进出口公司向阿尔维斯公司支付拖欠货款699,629.70美元;二、佳木斯市进出口公司向阿尔维斯公司支付拖欠货款的利息18,974.80美元;三、驳回阿尔维斯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四、仲裁费为人民币159,379元,全部由佳木斯市进出口公司承担。
申请执行人阿尔维斯公司以佳木斯市商务局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为由,向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佳木斯中院)申请追加其为被申请人,该院于2011年10月26日作出(2011)佳法...(本文书还有21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