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刘*、郭**因孙**申请执行黑龙江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鸿泰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执异****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哈尔滨中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2015)哈执异字第21号执行裁定:一、追加刘*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在其抽逃注册资金的500万元范围*******对申请执行人牧工商公司承担责任。二、追加郭**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在其抽逃注册资金的500万元范围*******对申请执行人牧工商公司承担责任。三、刘*、郭**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0日*******向申请执行人牧工商公司清偿本案生效判决书确定鸿泰公司承担的债务。逾期不自动履行该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刘*、郭**提出异议称,被执行人鸿泰公司与相关公司之间存在三次转款行为,但异议人用作出资的款项最终没有转归至...(本文书还有21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