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哈尔滨谷物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哈谷物公司)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下称齐市中行)申请执行齐齐哈尔市宏河米业有限公司(下称宏河米业公司)、褚**、赵**、王**、李**、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齐市中院)(2016)黑02执异****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齐市中院在办理齐市中行申请执行宏河米业公司、褚**、赵**、王**、李**、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宏河米业公司存放在雅尔塞粮库的水稻依法拍卖,拍卖款存入该院执行款帐户。案外人哈谷物公司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案涉水稻系另案当事人哈尔滨银行金桥支行(下称哈行金桥支行)的质押物,法院应终止拍卖或将拍卖所得价款交付哈行金桥支行。
齐市中院查明,2014年1月20日,齐市中行与宏河米业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宏河米业公司在齐市中行借款1200万元,用途为水稻收购,月利...(本文书还有29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