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韩*、韩*诉被告沈*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红梅独任审判,于2014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根据案情需要,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韩*、韩*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被告沈*的委托代理人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韩*、韩*诉称,三原告系母子关系。朱**之夫、韩*与韩*之父韩**于2013年12月27日上午9时许到被告经营的“涌泉浴室”(位于泉山***小区**楼)洗澡,由于被告浴室空气流通不畅,地面湿滑,亦未设置显著警示,导致韩**老人在洗澡过程中不慎摔倒昏迷。120急救中心到达现场后,韩**老人已无呼吸心跳,诊断为“猝死”。后经徐矿总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原告及其家人忍受巨大的悲伤、痛苦,息事宁人,及时地为老人办理后事、安*。被告经营的洗浴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空气流通不畅,导致老人身体不适,进而引发摔...(本文书还有21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