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包**诉被告科尔沁左翼后旗乌兰敖道渔场与被告孟**、白音德力根等二十人土地承包合同部分无效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包**及委托代理人王**,被告乌兰敖道渔场法定代表人金*及委托代理人吴**、张**,孟**等二十名被告推选的诉讼代表人孟**、白音德力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乌兰敖道渔场于2007年2月14日及2007年6月20日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书》,并于2008年12月8日签订了《合同书》及《补充合同》,约定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有效期至2017年末。因为被告违约导致诉讼,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分别以生效判决(2011)后民初字第1493号民事判决和(2013)后民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确认了原被告合同有效,应该继续履行。但是在合同还没有到期的情况下,被告科尔沁左翼后旗乌兰敖道渔场于2016年...(本文书还有36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