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1因与被上诉人王*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16)豫1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1的委托代理人林**,被上诉人王*2的委托代理人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1上诉请求:1、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16)豫1102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女儿王*3由上诉人抚养或发回重审。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没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只是将女儿王*3交给其父母抚养,没有履行亲自抚养的义务,对女儿的成长和健康不利。上诉人愿意抚养女儿,作为年幼的女孩,由同为女性的上诉人抚养更为有利于王*3的健康成长。
被上诉人王*2辩称:1、离婚时,上诉人不要小孩,现在小孩也不给她,小孩是答辩人抚养大的,上诉人从来没有管过小孩。2、上诉人经济条件不好,无房无车,由上诉人抚养孩子不利于小孩的成长。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本文书还有9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