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2月3日,中建程达公司中标承建铁力农场铁中管理区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项目,与铁力农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铁力农场发包的七项工程,其中包含钢骨架育秧大棚。2013年8月6日,中建程达公司与永泰公司签订《铁力钢骨架大棚承包协议》,将其承建的钢骨架育秧大棚转包给永泰公司施工。协议约定施工大棚为6米宽**栋,10米宽**栋,工程总价款人民币160万元。每栋大棚规格及标准按图纸设计要求施工。后在永泰公司施工过程中,发包方铁力农场按职工需求将6米宽大棚改为7米宽大棚,并将大棚5道横梁中的2道改为燕尾槽。永泰公司按照铁力农场的要求完成了施工,施工所使用的横向6分镀锌钢管壁厚1.6mm,纵向4分镀锌钢管壁厚1.2mm,图纸设计要求横向6分镀锌钢管壁厚2.5mm,纵向4分镀锌钢管壁厚2.0mm。在对工程审计验收时,因永泰公司施工所用原材料与图纸设计标准不符,被审计核减工程造价197,800.00元。2014年6月20日,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至永泰公司起诉时,中建程达公司已支付原告工程款1,090,000.00元。
又查明,中建程达公司承建铁力农场发包7项工程,工程审核总造价为6,988,093.22元,其中钢骨架育秧大棚最终审核造价为1,944,382.96...(本文书还有49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