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闫**与被上诉人马**侵权责任纠纷一案,闫**于2016年3月11日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马**停止侵权,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返还闫**的土地。该院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2016)豫1403民初****号民事判决,闫**对此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8月4日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闫**之委托代理人张*与被上诉人马**之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闫**系睢阳区包公庙乡闫庄村村民,在1998年8月31日土地承包时以本人名义共承包了本村**号亩土地。闫**认为马**在该村占用的土地是其承包的土地,原来租赁给马**使用,现在闫**要用,要求马**退还,马**不同意退还,闫**诉至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闫**1998年8月31日土地承包时以本人名义承包了11亩土地,并领取了承包证。但该承包证中并不能证明有...(本文书还有21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