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像协会)为与被告武汉鑫金宫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金宫公司)侵犯音乐电视作品《不潮不用花钱》放映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音像协会的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鑫金宫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音像协会诉称: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对音乐电视作品《不潮不用花钱》享有著作权。2010年11月11日,该公司与原告签订合同,信托原告行使其拥有权利的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等权利。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的名为“流行歌曲经典”的mtv光碟,将上述经授权的音乐电视作品收录其中。被告未经著作权人及原告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放映上述作品,严重侵害了原告...(本文书还有26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