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与被告益华集团(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俊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6月16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沈*市浑南区某街x号房屋一处,建筑面积64.47平方米,总房款325,856元,被告应当在2014年10月31日前将单体验收合格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如逾期交房,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随后,原告已经依约交付了房款。截止原告起诉之日,原告所购买的商品房仍未验收合格,原告也未收房,原告在被告逾期交房后,多次与被告工作人员商讨正式交房时间及违约金赔付办法,均未得到明确答复。原告认为被告应当按...(本文书还有19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