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户籍证明,证实樊**、王**、吴**、樊**、樊**的身份及与被害人樊技峰的亲属关系,樊**、樊**、樊**系非农业户,王**、吴**系农业户。
2、常住人口登记卡证实被害人名字为樊技峰。
3、询问笔录两份,证实被害人死亡后上诉人家属支付埋葬费15000元;上诉人家中八口人,经营“龙渊客店”等情况。
以上所列证据均经庭审当庭出示、辩认、质证,经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相互关联,能够证明本案相关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关于上诉人雷*及其辩护人所提雷*有投案自首情节的辩解及辩护人意见,经查,案发后,上诉人雷*将自己持钢管击打被害人头部,在被害人倒地后,又用铁锨刃在被害人颈部砍击之事告知其父,并表示投案自首,其父代其电话报警。数分钟后民警来到案发现场,上诉人雷*主动承认被害人是其打的,公安人员将上诉人雷*带走归案。在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及一、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雷*对自己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持什么工具、...(本文书还有12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