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因与被告郭某1、郭某2、孟*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向原、被告送达了相关诉讼文书。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郭某1、被告郭某2、被告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诉称,2016年4月10日,原告孙*与被告郭某1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当月原告经媒人之手给付被告家见面礼钱10100元,后原告为被告郭某1在新城老凤祥购买铂金镶钻订婚戒指花费7000元,经媒人及中间人之手又给付被告彩礼款100000元。2016年6月12日,按照风俗原告给被告郭某1购买红衣花费2500元,给付上车礼7000元及购买电动车一辆花费1400元,送香烟6条折合人民币1140元。2016年6月14日,原告孙*与被告郭某1举行仪式,但被告郭某1不愿与原...(本文书还有19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