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郝**,被告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2010年3月,原、被告共同开办了安阳市文峰区红日厨卫专卖店,由原告全部出资,被告负责经营。2011年12月21日,原告退出安阳市文峰区红日厨卫专卖店股份,由被告支付原告现金110,000元,该店由被告赵**独自经营。当时,被告称“我手里没有现金,给你出具借条,就当做你是把钱借给了我,我支付利息月息2分,到2012年5月1日还55,000元”,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不予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5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1年12月21...(本文书还有10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