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宋**因与被申请人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诚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2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宋**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无视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及开工典礼费用、创长城杯费用、临时设施费用、现场遗留及窝工现象的客观存在,采取错误的造价鉴定标准,并依据该错误标准得出的鉴定数额与被申请人并未实...(本文书还有433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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