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男,1969年10月**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男,1991年2月**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上诉人王**、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英大财险安阳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6)豫06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英大财险安阳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被上诉人朱**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朱**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王**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承担后续治疗费8000元、护理费23321元、误工费14575元、鉴定费840元。事实和理由:1、医院已注明手术内固定取出费用8000元。2、司法鉴定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时间应当计算至伤残鉴定前一日。3、鉴定费应当由侵权人或保险公司承担。...(本文书还有41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