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保险四平支公司辩称:我公司因为肇事车辆的痕迹与现场不符,根据商业险条款,我公司拒绝赔偿。另外,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不属于赔偿范围。
一审法院查明:2015年5月6日,驾驶员杜**驾驶吉c******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为躲避一辆两轮摩托车时撞到路边一石堆,致使车辆损坏,花去车辆修理费2.17万元。上述事实有梨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第0000756号事故认定书及原告提交的车辆维修结算单和发票在卷为凭。原告鹏鸿公司要求被告安邦保险四平支公司依照保险合同予以理赔,被告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委托云南警官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车辆受损的肇事现场痕迹和车辆痕迹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本起事故系相关当事人刻意摆放的虚假车辆肇事现场”,被告公司于2015年6月19日以上述理由给原告鹏鸿公司出具了拒赔通知书,。法院认为云南警官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系被告安邦保险公司单方委托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没有到事故现场勘察,鉴定人员的鉴定依据就是事故现场的照片,照片不能真实全面反映事故的发生过程,还原客观事实,故法院对该份鉴定意见书不予采...(本文书还有9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