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诉被告马**、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及其委托代理人郝**、被告马**、于**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诉称,原告丈夫与被告马**系同学关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1年9月20日,被告夫妻因生意需要资金周*,借原告现金6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二分,每季度结一次。2011年10月20日,被告再次找到原告,称急需资金周*,借原告现金45万元,利息和付息方式与第一次相同,期限为半年,并提供安阳市房权证文峰区字第私11××90号房产证作为抵押,两被告均按时支付了利息,期满后,被告称资金紧张,钱继续占用着,还按原来的方式支付利息,被告按期支付利息到2013年10月份。2014年后,被告不再按时支付利息,有钱了就多付点儿,没钱就等一等。到2015年6月,原告找到被告,要求把本钱还...(本文书还有13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