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龚**(以下简称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超独任审判。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金**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7月16日,原、被告签订《崇贤向阳村农民多高层公寓安置项目8#地块工程粉刷班组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将底层土方平整、铺填碎石、管线槽洞的封堵等工作分包给原告,工程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春节时付至80%,余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付清。该工程由被告挂靠在案外人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进行施工,2015年1月26日,经原、被告结算,涉案工程总劳务费为5087566.80元,被告(包括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至今...(本文书还有18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