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诉被告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向本案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送达了相关诉讼法律文书,并依法由审判员张宇翔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3年5月20日、2013年6月4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的委托代理人李*、孔**到庭参加了诉讼,秦**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邵**诉称,2013年2月27日10时许,被告秦**骑自行车在西城区人民路一初中南门,由东向西行驶向南转弯时,与原告所骑的由东向西行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花去大量医疗费用。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合计55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秦**答辩称,1、2013年2月27日上午10时许,在永城市西城区人民路一初中南门,答辩人的自行车已经停止,原告所骑电动两轮车...(本文书还有29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