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两原告系夫妻关系,1999年2月5日,原告李**向武汉市江岸区红桥村村委会提出乡村个人建房用地现场会审签报表,申请对位于武汉市红桥村三眼桥三村附612号房屋维修,1999年4月12日,原告取得临时用地许可证,1999年4月21日取得临时建房许可证,同年4月23日,原告李**向武汉市江岸区红桥村村委会缴纳相关费用。2003年9月26日,原被告订立房屋析产协议,该协议载明:“**座落于武汉市江岸区三眼桥路**号(原武汉市江岸区三眼桥路**号)砖混结构房屋壹栋,分为三眼桥三村**号之一、612号之二、612号之三、612号之四、612号之**房屋,即:**栋的产权属喻**、黄**所有。1、朝南面的三眼桥三村**号之一砖混结构门面房,建筑面积22.4平方米及612号之一、之二、之三、之四、第**层、第**层楼房归喻**使用;2、朝南面的三眼桥三村**号之二砖...(本文书还有19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