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柳**与被上诉人铁岭市长兴荣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铁银民三初字第00288民事判决。宣判后,柳**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民三庭副庭长王建鹏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应琦主审本案,代理审判员刘*参加评议,于2016年3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柳**委托代理人李**、葛**,被上诉人铁岭市长兴荣建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柳**以原告铁岭市长兴荣建材有限公司无故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对其进行补偿为由,向铁岭市银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4年7月23日,铁岭市银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铁银劳人仲字(2014)第6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铁岭市长兴荣建材有限公司支付柳**因未缴纳失业保险而造成的失业保险金损失11340元;2、铁岭市长兴荣建材有限公司支付柳**拖欠工资及25%的经...(本文书还有31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