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1与被告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晓旭、韩*,人民陪审员宋伟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张某1诉称:2008年12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及年龄相差很大原因,导致婚后矛盾不断,现二人分居已超两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潘*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在举证期限内,原告张某1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本文书还有6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