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苗*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蔡*、被告苗*及其委托代理人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诉称:2008年,我与苗*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2010年6月2日,儿子张某乙出生。由于感情不和,2012年10月8日,我与苗*协议离婚,儿子张某乙由我抚养。2015年2月2日,我与苗*复婚。复婚时,按照约定,苗*把我们家的12万元以苗*的名字存入银行作为以后购买房屋的购房款。2015年2月28日,苗*以打工为名外出至今未回。存在银行的12万元也被苗*取走。请求法院判令我与苗*离婚;张某乙由我抚养,苗*支付小孩抚养费400元/月;苗*退回我建房款51000元。
苗*辩称:
一、我同意离婚,但离婚...(本文书还有1089字未显示)